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章程
(1999年5月26日制定,2004年7月25日修訂,2010年6月19日修訂,2014年8月17日修訂,2019年5月21日再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以下稱協會),簡稱中估協;英文名稱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為CREV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土地登記代理資格及從事或研究土地估價、登記代理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聯合全國土地估價、登記代理組織和人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開展自律管理;堅持自然資源“兩統一”理念,以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為前提,參與制訂行業發展目標和規劃,指引行業發展;引導從業人員遵循執業道德、執行專業守則和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規范,規范執業行為;促進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專門知識及專長技能的發展和提升;保障從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發揮政府、社會與會員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專業特點、地位及利益;促進行業交流;調解執業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土地方面的權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為生態文明、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做貢獻。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然資源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制定、實施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各項自律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業自律性約束機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承擔土地評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和人員執業資格認定,以中介機構執業注冊、土地估價師和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登記的方式實行市場準入,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三)負責會員的管理及組織聯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提升行業地位,保障土地估價師、土地登記代理人依法執業的權利,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反映訴求;
(四)組織土地估價、登記代理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制定土地估價和登記代理專業技術指南,為會員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信息服務,開展業務培訓和考核,向社會提供專業咨詢服務,提升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和實踐考核工作;協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要求協同業務主管單位開展對土地評估、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和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并按有關程序對違反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協會會員進行相應處理或處罰;
(七)受理土地估價、登記代理業務活動中發生糾紛的調解;
(八)建立土地估價師和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土地登記代理人和登記代理中介機構信用檔案;
(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印發土地估價、登記代理書刊、資料,開展與國內外各相關組織的合作、交流與宣傳工作;
(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組織或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土地估價、登記代理相關工作、研究的組織或個人;
(二)擁護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應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發布入會名單公告,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獲得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自愿入會、自由退會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維護行業聲譽和協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道德,執業準則、執業規范及執業紀律;
(三)執行協會的決議,接受協會的監督;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維護和增進會員間的團結與合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形式向協會秘書處提出退會申請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行業自律規定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無故連續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在下一次理事會上予以認定并另行補選。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地估價、登記代理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為協會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和解聘;
(四)決定秘書處和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中層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協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費限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門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對協會的經費使用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2019年5月21日經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